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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rah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4-09 | 最近登入:101-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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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學生,今年八月初經過火車站時被推銷了一套英文書籍,當下想走卻一直被留下,總之後來有購買預付了訂金,那天推銷員說我學校還未確定住址,所以他先幫我把東西保留在他那邊,等之後確定住址再跟我連絡寄給我,過程中他有要我簽一張內容類似將東西暫時由他保管的紙張,可是我現在有在補習所以不想購買那套書籍了.我有查了一下資料,法規規定收到貨後7天內可退貨,而且有15天的考慮期,連訂金都能退,可是我是在八月初訂購,他九月中才要寄給我,這樣我也可以符合七天內退貨的權利嗎!?訂金我可以不要,但不想購買書籍才是重點.因為我到目前並未拿到物品,所以所謂的七天鑑賞期我應該還不能開始計算吧...!? 想與他連絡把東西取消,這樣可行嗎!?有任何消保法可以論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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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