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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寄存證信函給我 內容大約是說要我賠償她裝熱水器,天花板及門鎖的花費損失共三萬八 如果今天不匯給他 就要沒收我的租金跟押金共九千塊之外 還要訴諸司法追償 這樣算是勒索嗎? 存證信函裡鬼話連篇 說房屋依現況出租,因為漏水所以租金很便宜 當初他根本沒提過漏水這件是 跟他講的時候他也假裝不知道 分明是刻意隱瞞 說要退租 竟然就寄這種完全沒有法律根據的存證信函給我! 請問他的內容涉及勒索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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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12
日前在合約起始日(3/1)前發現漏水並告知房東,對方表示漏水他會處理,但要等到夏天,且房子至目前還無法交屋,屋內沒有床,只有熱水器,他也表示已經可以搬進去住了!我們真的無法接受這樣的屋況!向房東要求解約,房東除辯解房屋以現況出租外,說有熱水就可以住了,若要解約則要求扣一個月押金,以民法424條及435條第二項告知房東,對方卻是態度惡劣不講理,還寄存證信函說若是不在3/12前匯違約金給他,就要將先前已付之租金及訂金沒收。因為房東態度惡劣,有意拖延,也導致我這段期間須另居他處,造成相關的損失希望依法向房東要求賠償,像這樣的惡房東,也想給他一點法律上的教訓,讓他以後別再這麼欺負人!問題如下: 1. 如果簽了約(2/22)而在契約開始日(3/1)前交付之押金是否等同於民法249條中所說的"定金"?2.如果房東違約在先未如期交屋那先前已付之租金是否可視為押金? 3. 引用民法424條及435條第二項 是否恰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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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