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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榮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3-03 | 最近登入:10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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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君生前積欠國稅局一千多萬,往生後,其相關人等都辨了拋棄繼承,唯有其妻B女辨了限定繼承, 國稅局亦曾調相關人等到場交代A君之財產去向,相關人等也都做了交代.在六年後的今天,B女因房子的糾紛,在法庭上向法官坦承其名下的一橦房子實為其君(其A君)全數出資與建(在訴訟過程中都有書記官的記錄可查),然此項並未在當初國稅局調問時說出,而B女亦因此事實贏得了官司.試問:1.國稅局是不是仍有權向B女討回這棟房子做為A君欠稅的清償?   2.如果可以討回,國稅局要如何得知B女在法庭上的除述內容,進而根据其內容進行追討?   3.如果有民眾要向國稅局舉發此一行為,其程序為何?   4.如果檢舉事實成立,檢舉人是否有獎金可領?請各位多多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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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