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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隆寶貝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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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23條規定法定財產制之夫妻財產,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另提出被告99年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證物一)、100年薪資扣繳憑單(證物二)、在職證明(證物三)、及被告其他債權人對第三人之債權移轉命令公文(勞務報酬) (證物四)及扣押薪資命令(證物五)。以證明被告並非原告所提”無可扣押之物無法清償所積欠原告之債務”情事,是否可以對抗原告以無可扣押之物無法清償所積欠原告之債務”情事,是否可向法官聲請駁回原告之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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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