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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親弟弟曾在99年因精神問題犯了竊盜案獲不起訴處份,但是今年又一時不察再次犯案被查獲並送警局作筆錄並移送,結果現在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決處刑書,上面明註以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及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請問:1.他是否將會因為第二次犯案面臨刑期?2.由於第一次犯案獲判不起訴處份,不是緩刑,這樣有簡易法庭有可能針對第二次犯案給予輕判嗎?3.他以現行犯被逮捕,對犯行也完全認罪,請問這對法官的判決是否有利?4.弟弟竊取的金額約莫3000元,其實不是他所需要的東西,而他也還在服用醫院開的精神藥物,這些會對判決有所影響嗎?5.收到這個"檢察官聲請簡易決處刑書",離判決還有多長時間?6.為兄的我,能夠為我弟弟做些甚麼? 以幫助他不要面臨牢獄之災?請大大幫助回答,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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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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