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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24-09 | 最近登入:101-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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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嫂今年5月中買房子交屋。6月初入住。7-8月陸續有颱風入境高雄。雨勢很大且連續下雨,客廳牆壁會滲水流到地板都是水。 地板積水的當天已經有請前屋主及前屋主委任之仲介來查看。 仲介前面說會請前屋主處理,後來又說這是颱風天造成的,不是房屋本身漏水,且不動產契約書內沒有寫明颱風天滲水要處理。 我打去前屋主委任之仲介法務總部,結論是: 不動契約書內有寫明,前屋主對房子有所謂的”瑕疵擔保責任" ,所以前屋主有責任要處理。 但前屋主一直未出面說明如何處理。我已經將 " 存證信函 " 寄出給前屋主了,但契約書裏的住址居然是『查無此人』,但還好我知道前屋主任職的公司在裡,請問我可以直接寄到他任職的公司嗎? 請問我還可以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這個問題。 家人跟我說,前屋主毀約可以要求他把房子買回去,這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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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