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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10月被告妨害名譽被告原因 我在臉書上澄清當時與我分手的人一些事情 內容有影射到對方名稱和一些個人隱私 並且還有我在一些交友網站上的留言我知道對方有性病但我沒有直接說出 我有提到對方名稱並且寫說小心疾病傳染 因此對方以這兩項告我! 同一個月我也向對方提出公然侮辱和恐嚇 對方在火車月台上多次辱罵我 白吃 神經病 爛嘴 賤嘴 幹 馬的 等等..之言語我有錄音 恐嚇部份哲是對方在電話中嗆聲說 不然想怎樣 不然大家拿刀互統 死一死之類話語對方在檢查庭上也承認了! 我要問的是本來檢察官要我們考慮清楚是否要私下和解戶轍 我本來有意要互撤 但對方放聲說不徹而且檢查官他有人脈 不怕 然後要跟我要大筆數目的民事賠償! 我知道這樣互告下去有可能兩敗俱傷 但是我所打的內容都是事實也沒有人身攻擊 但有提到他與多人複雜關係 利用他人感情做傳直銷 並且小心疾病傳染 我ㄉ出發點是要澄清和提醒他人不要跟我ㄧ樣受騙 我可以提出事實但這屬於私德 對方以妨害名譽提告 但沒清楚指毀謗或是公然侮辱 我這些話語是事實但屬與私德這算毀謗還是公然侮辱? 這樣罪會很重嗎? 對方跟我要民事賠償 我是否也可以公然侮辱部份和恐嚇部份向對方也要求民事賠償? 有所謂的一個字一萬塊這種說法嗎? 還有檢察官現在意思好像是要做結論起訴 他說要依現有證據做後續動作 但都沒跟我拿我的錄音內容 他是要用啥證據? 對方有承認就不用跟我拿證據嗎? 而且似乎態度有點不公平立場 這該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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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