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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九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30-03 | 最近登入:10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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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借女同事錢.對方以父親生病及小孩要買奶粉尿布等等...........為由.我有留下1-2則簡訊為證.向我多次借款.最後一次借款時.我有請對方將先前所有借款立下借據於一張.最近我以存證信函催討.對方表示沒錢.而且所有財產均在她先生名下.要錢沒有.請問
1.我對於其先生以民法第1004.1005.1009.1010.1011.條相關法律聲請法院.將他們間改為分別財產制後.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利.
2.以民法第1003之1條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則任.
以上二種主張那一種對我保障較大.那一個勝算較大.還有需其他證據嗎.
謝謝各位大律師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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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