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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6-04 | 最近登入:101-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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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祖先有留一筆土地,經查為祭祀公業所管理~但曾曾祖父有留一份契約是明治34年(1901年),說明該筆土地分三兄弟,我們這邊是其中一份,但所申請的土地謄本顯示明治36年分戶,照上面前後日期推算,我們家增祖父這邊還保有契約上約定的效力嗎?因為很顯然這份契約訂定後,增曾祖父才成立祭祀公業.只是過了許久之前設定的管理者都過往不在,也沒留下繼承的規約,目前知道有一組人在申報,若他們成新申報,我們這邊可以依契約所約定主張持有三分之一的權利嗎    若重新申報,還能依照契約訂定的比例分割給契約上的三位繼承人嗎?    還是要重新申請祭祀公業結束掉共同關係,依照曾增祖父之契約持三分比例分割土地?    若重設祭祀公業此契約還有效力嗎?    另外有專門處理祭祀公業的代書或單位可以辦理嗎?謝謝您,撥閱閱讀與回信~    再次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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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