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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Alle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08-05 | 最近登入:101-14-05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我與那位房仲有簽一個 "出租套房定金收據", 無再簽任何其他契約. 訂金是被房仲收走, 我問房東, 房東回說他不知情有收訂金此事, 房仲只跟房東說我會去簽約的日期. 那這有構成詐欺嗎? 房仲說已繳回公司無法退還. 我和房東說明此情況後, 願意以民法249條之3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此方式向房仲拿回訂金, 請問這在法律上站的住腳? 可是收訂金是房仲, 只有在收據上寫"如因房東因素無法出租, 本定金將全數無息退還", 此民法適用嗎?還是我可以採取哪些自保手續呢? 這位房仲說要找警察來處裡, 我看網路搜尋說 : 警察責任則是承接刑事案件而非民事案件(此一糾紛為民事),並非警察之責。這是否正確? 我該如何取回訂金. 感謝張景堯律師的回覆. 先謝謝律師的寶貴回答與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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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5-09
我目前透過一房仲承租套房, 有下一"出租套房訂金收據" 內容大致上有 : 預租地點. 收訂金額. 訂金有效期限 : 101年5月15日前須完成簽約手續,逾期不履行簽約手續,視同自動放棄簽約手續,訂金不得請求退還. 承租人自付訂金起,享有承租人優先權, 如因房東因素無法出租, 本定金將全數無息退還.若承租人個人因素不租, 則定金沒收, 不得異議.   房仲收訂金此事, 房東不知情. 且現在有因房東因素無法出租成立. 我該如何的手續和注意事項來要求房仲將訂金退還呢? 需要調解委員會幫助, 該如何作? 先謝謝律師的寶貴回答與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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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