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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世昌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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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於 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且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的第四條與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應可申請公傷假。但公司卻以因警察局的交通事故初判表中有1.未保持前後車安全距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2.涉嫌超速行駛(慢車道速限40公里,自訴車速50-60公里)。以上兩點並未違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且第2點的涉嫌,警方也未開單罰款。經與公司爭取後又以兩則內政部函(未給予函號與內容說明)搪塞1.有關勞工工傷假之認定,宜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有關職業災害之定義而認定是否公傷;至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自可列為參考。2.工人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於鑑定系肇禍當事人未顧及安全或係違反交通規則時亦不得視為公傷假處理。有肇事責任就不能申請公傷假嗎?內政部的函法律效力低於勞工保險法嗎?以上有無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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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