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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阿樹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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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如下:我透過網路報案方式向警政署提出有關對方是否,有構成強制罪之事實,內容如下: 你好 本人於民國99年底經朋友介紹參與一門號傳直銷, 經營期間,我將當時認為的商機告之一長久無業友人xxx, 獲得楊志民認同依參與規定楊XXX辦了兩門台灣大哥大門號, 分別為09586xxxx5及0956682xxx。 沒想到XXX先生好吃懶做完全不參與運作, 要協助xxx發展事業也不理不採,當兩門號碼到繳費期後, 逼我代繳,並於99年底夥同兩名其友人, 強行要我簽下切結書及本票,本人顧及朋友情面, 又害怕損及友誼只好簽下。 其實本人在這一方面也算是該傳銷業受害者, 我自己也辦了兩門號,但我都自認心甘情願認虧乖乖繳納。 99年至今101年5月已經代楊志民代繳兩門號一年半, 將近一萬五的金額,這一年半來不時接到xxx透過各類方式, 威脅、哭鬧、恐嚇長期下已經造成本人極大精神困擾, 需看身心科並服身心科所開立藥物才能入眠。 近來由於本人經濟稍陷困境有告之其會晚繳兩月, xxx竟寄郵局存證信函限我於七日內繳清, 不然他要到法院強制執行本票, 我真的已經不堪其擾,我該怎麼自救? 我可以:   1.反寄存證信函聲明,有關保證書及本票即屬無效, 在法律上無義務之事,對方可能構成強制罪, 並可請求前代繳之費用   2.此惡劣行徑可向地方檢查署提出刑事強制罪, 確保你權益並以懲不法 這兩點是律師友人建議,不知道行得通嗎? 對方也曾經跟友人說過若我不按時繳, 會去買汽油如何等等。 我該如何處理? 謝謝幫忙 上面是我與警政署反映的問題,原本警政署的回覆是說我已經透過律師及自救途徑處理,建議我還是依我方式處理之。後來朋友與我溝通後,我決定就不予以追究。心想錢都繳了,男子漢算了。沒想到案子還是送去地方警察局偵查隊那,我說可不可以撤掉?偵查隊員說不能,我去做了筆錄,筆錄大至內容如上,但我也強調我不會對朋友提出告訴,這有記錄在筆錄內。後來我朋友也被叫去做筆錄,偵查隊很可愛,居然把這事情弄大?變成集團犯罪?跟我朋友說因為他夥同兩人,就是集團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他一定要送檢查署。這下我朋友打來哭鬧了......  說我不處理要反告我汙告罪?天啊!我真是倒楣透了!我也真的累了,我真的不想為這沒完沒了,  而且我也念在他無業,精神狀況也有問題,也不想牽連另兩名友人,目前案子偵查隊不知道什麼時候會送去檢查署,送去的話,我可以撤銷這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嗎? 一件其實應該屬於帶點強制行為的財務糾紛,偵查隊硬要把它弄成集團犯罪,我覺得很誇張......   PS我們都沒什麼錢打官司,我想要這件事就此打住, 只想認真工作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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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