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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冠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6-10 | 最近登入:101-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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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10/9號晚上八點左右我前往台大的舊體育館 舊體育館的正門口右邊有個停腳踏車的區域 我把腳踏車停在那裡,並把我的書包放在腳踏車座墊上 此時,我很確認我的皮夾還放在我的書包前袋 接著,我往前大概三步的距離坐在階梯上和我同學聊天 但由於我是背對我的背包,雖然我不時回頭查看,悲劇還是發生了 約莫八點四十,有個男生好像要移車,撞倒我的腳踏車,我的包包掉落在地上 我聽到聲響於是回頭查看,他跟我說了聲對不起,就騎車走了 我那時很笨居然沒檢查有沒有東西丟掉,不過書包前袋是開著的 (我在猜想,他根本不是移車撞倒我的書包,而是翻找的過程中弄掉的) 後來我將我的書包和大家的一起置放在舊體育館前,約莫九點半大家離開 而我在九點四十五分抵達捷運站時發現我的皮夾不見我沒辦法刷進站 我以為我錢包掉落,所以火速回現場找 不過一無所獲,找到直到晚上11點 隔天六點去案發地找,同樣徒勞無功。 案發當天晚上馬上掛失我的身分證 提款卡 信用卡 原本認為我的錢被撿走會好好的送還回來,於是我等了幾天 等到禮拜四晚上,發覺應該是被偷了,我才掛失我的學生證 一掛失學生證才發現事情有些許線索 因為悠遊卡和學生證是結合在一起的, 等於是說我知道卡號也可以追查到他的刷卡記錄 而且我皮夾裡面也有摩斯卡 也可以致電摩斯,查到他在遺失後的消費記錄 於是我在10/12星期五去報案,雖然說案發地點沒有監視器,不過捷運站 摩斯店家 總會有吧? 作筆錄的時候,警察有問我說要告竊盜還是侵占遺失物,兩者似乎都是非告訴乃論 不過我看侵占遺失物好像重一點,所以我告了這個 直到昨天10/15號,我查到他的悠遊卡交易明細,還有摩斯卡交易明細 悠遊卡是10/10從台北車站坐車到動物園站在去搭貓覽,最後作回台北車站 而摩斯卡裡面有金額已被全數消費完,皆是台大附近的摩斯店家,應該是台大學生 而我今天想去跟警察補充這些東西。 請問 1.照這樣看來找的機率大嗎?(依我自己的推論,會在國慶日出去搭貓覽,應該是出去玩,而出去玩應該不會只有他一個人,雖然他拿我的悠遊卡,但是他朋友可能是拿學生證刷進刷出,這樣總可以從他朋友那邊下手詢問吧?他朋友袒護他怎麼辦?警方可以要求他朋友要說實話吧?因為我怕他們是朋友關係,但也是證人關係,會很複雜) 2.我這樣算自己找線索,請問這些線索可以事後提供給警方嗎?因為其實我當時有提供悠遊卡卡號跟摩斯卡卡號給警方警察好像很忙,不然照理說我知道的這些警察應該早就調到資料了因為昨天承辦我的員警不在,只好今再去警局一趟不過我記得他說承辦的人跟偵查的人不一樣偵查的人會能了解情況嗎? 3.當初作筆錄的時候,警方有問我有遺失些甚麼東西我有說出我大概遺失現金1500元,很多卡(還有具回憶性的東西),還有一把系櫃鑰匙因為我們系如果弄丟這把鑰匙的話,還會被罰100元請問我要怎麼舉證說,當初皮夾有這些東西?萬一他死不承認皮夾有這些東西怎麼辦?而且皮夾當初是人家送我的我也不知道價值,不過大概是500元左右的價值但是我沒辦法舉證這個價值,到時候法官會如何?又時間精神損失又是怎麼計算?這件事情的確浪費我很多時間,還有我的心力 4.當初作筆錄的時候,警方問我說悠遊卡裡面剩多少錢,我說大概100多我不確定可是後來查到餘額好像是60多元,這樣我會處罰如何的嗎?因為這種零頭我真的沒有在記我只知道,當初裡面有錢,現在沒有了。 5.警方問我要告竊盜還是侵占遺失物,是這樣問我的嗎?我根本不太懂這兩著有甚麼不同還是到時候起訴的時候,檢察官認為有需要會自行修正該起訴的罪名? 6.到時候抓到人的整個流程是如何?在警察局見,然後將皮夾給我?還是直接法庭上見?聽說會是檢察官幫我起訴,那我的東西可以當庭要回來嗎?還是還要附帶一個甚麼民事的?那會需要請律師嗎?請完律師好像也就沒有追回這皮夾的意義了,皮夾大概總價值3000 謝謝耐心的看完!!並解答我的疑惑,第一次去報案有很多事情不知道希望事情可以快點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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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