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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o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07-06 | 最近登入:10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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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開了間飲料店,於去年9月頂讓出去,頂讓者為網路認識2年的網友,店面租約於2012年2月29號到期,頂讓過程中是網友主動來提出要頂下飲料店經營,頂讓金額也是網友主動提出,我也照實告知租約到期日,並受僱於他3個月,2012年1月底房東來電告知將於租約到期日後不再續租,原因是他兒子退伍要開眼鏡行(事實真的有開),我於接到房東通知後隔天通知頂讓者(網友),2012年2月底網友將店內生財器具交由我處理(因他賣的價錢不好,我賣的價錢較高),當所有事務處理完畢,房子也交還給房東後我通知頂讓者(網友)來將所剩金額及明細取回,他要就不接電話,要就說他忙,以致遲遲未能交付款項(通知簡訊以及通聯紀錄都有留存),現在他告我詐欺,請問我這樣有犯法有構成詐欺嗎?感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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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