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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09-06 | 最近登入:10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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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因乙方承攬甲方務業服務業務,雙方同意訂立本約公共遵守,條款如下: 一.工作地點:乙方到甲方規劃區域內完成物業服務業務 二.工作地址 三.工作內容:社區清潔等服務 四.其     他:乙方得視業務需要委任代理人執行業務 五.付款辦法 六.賠償條款:若乙方於服務支社區造成物件毀損.遺失或社區服務缺失致社區向公司求償,甲方得視損害之情形向乙方請求賠償 七.契約終止:1.立約期間乙方無法順利履行本約第二條                  2.本約字簽約日起生效(自101年5月7日起執行) 本人為清潔工作個體戶,當初X公司因自家清潔人員無法使客戶滿意,因此稱外包給我們,一個月來客戶對我們很讚許,六月八日突然接獲客戶處的大樓管理員來電詢問我們為什麼不做了?否則公司為何派人去看工作環境.我馬上打電話去X公司,得到的回覆是他們已找到人做.以上為本人與X公司所簽契約,合約載明期限一年,我是否能爭取此份工作或要求賠償?最令人氣憤的是公司竟然都沒事先通知我.我是否就這樣放棄?我該怎麼做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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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