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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想詢問有關和誘罪的問題,本人男性26歲,與17歲女友交往我跟我女友再一起4個月了,但期間由於女友媽媽不喜歡我們再一起,所以常常會打電話給她女兒問他行蹤,但有時她女兒會故意不接電話,覺得的很煩,有一次晚上10點送他回去被媽媽看到,所以憤而向我提出告訴,但她女兒從未在我家過夜過,交往期間我都晚上11點前送她回家,這樣我會有罪嗎??詳細內容我可以電話跟你聯絡嗎??因為我已經在警局做完筆錄了,但要移送檢察官,我需要請律師幫我辯護嗎?我真的不知道怎麼辦?想請你給我一些意見?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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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