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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04-11 | 最近登入:102-16-05
搜尋結果:共 1 頁,4 篇文章
目前是詐欺案的被告 前陣子剛開完準備程序庭 開庭當中.法官有說到和解一事 因為被害人沒有在場(但被害人有說可讓我和解和分期攤還) 法官並要求我先開分期所能付擔的大概金額.會再轉答被害人 如果被害人願意.會再開和解協議庭之類的(忘記大概的名稱) 現在 我收到了"審判程序"的開庭通知 請問..這代表的是?會直接判決嗎? 審判程序大概的流程是? 我需要再準備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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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16
  如果說最後結束宣判 被告最後若對判決不服.還能再上訴嗎... 還是這個案件等於就結束了?兩方都不能再上訴?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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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16
前陣子因為自己詐欺案一事而也連帶牽連到我的先生(因為.我使用了他的帳號)目前知道的是有兩個告訴人.案件皆為同一案 之前已收到檢察官的簡易判決書有說到.我..是會被判刑而我先生的那份是寫到判不起訴處份 今天收到了法院的簡易判決書但是只有收到我的判決1:是代表我先生沒事了嗎?它裡面有提到:向xxx.xxx兩位被害人犯刑(其中一個是我先生帳戶的)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2:這是什麼意思?是已經兩案併罰嗎?3:那如果我先生要申請解除警示帳戶呢?   是只要拿之前收到的"檢察官"的簡易判決書至通報警局就好嗎?兩案併罰的話是否有影響?   我的判決如下:前文寫到xxx犯詐欺取財罪.共三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應執刑拘役壹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兩年.並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一百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其內付保護管束。 接下來內文的其中一段: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兩年.用啟自新。然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仍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逐併予瑜知被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機購.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以適當督促.........等等 想問4:這樣的判決是代表?那接下來我該做的?   還要等待什麼判決書嗎?5:那被害人的被害金額法院會怎麼判呢?   因為我現在是無力償還的狀態... 6:這個案件算是結束了嗎?被害人有再上訴的可能嗎? 7:若是之後還有其他被害人提告.是不是這次判決還會因此有轉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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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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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