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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avatw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1-11 | 最近登入:10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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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民事原告 在損害賠償案中 以相鄰關係民法第794條 . 184條第2項 .定作人過失189條但書 承攬人責任建築法第26條69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 185提告 訴訟中我又追加被告合夥關係 第667.668.681條 請問律師 : 1. 當庭追加是否要用陳報狀補充說明 ? 2. 這樣追加合法嗎 ? 法官會裁定駁回嗎 ? 3. 法官當庭問我是要擇一判決的意思嗎 我說是 法官的意思是不是 選擇性訴之合併 ? 4. 我的訴訟策略有問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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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