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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職場性騷擾 -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如何做好事前防範?
 


(一) 建立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措施及內部申訴機制。
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要求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提供所有成員、員工(包括男性及女性)一個友善、不被性騷擾或不去性騷擾他人之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防止性騷擾事件發生,因此:


1.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均應防治性騷擾(性侵害)行為之發生,並應建立受理性騷擾(性侵害)事件之申訴窗口。


2. 如果受雇人、組織人員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受理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規定處理程序及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


3. 如果受雇人、組織成員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措施、申訴、懲戒辦法,並應在顯著之處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防治性騷擾(性侵害)之政策宣示。〔禁止性騷擾(性侵害)之書面聲明〕
(2)性騷擾(性侵害)之界定及態樣。
(3)實施防治性騷擾(性侵害)之教育訓練
(4)規定處理性騷擾(性侵害)事件之申訴、調查程序及處理機制(如調查單位、組成成員、性別比例、對調查結果之救濟方式等),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5)對調查屬實加害人之懲處方式。
(6)當事人隱私之保密。(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何報復或其他不當之差別待遇)
(7)其他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措施。(參性騷準則§4) (二)定期舉辦相關教育訓練。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每年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騷擾(性侵害)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資料來源: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