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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即依機關、機構、企業內部之申訴機制處理,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或僱用人可協助員工於事件發生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提出申訴。 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員工向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如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訴, 因加害人或所屬單位不明,仍會被移送至發生地警察機關申訴。警察機關須於接到申訴或受移送到 達之日起7日內查明加害人之身分;如經查明,即會移請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機構、學校、僱用 人繼續調查並副知申訴人及加害人所屬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如未能查明加害人之 身分,即由警察機關就性騷擾申訴逕為調查。
(資料來源: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