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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職場性騷擾 - 如果是性騷擾加害人所屬單位,接獲申訴或移送時,應如何調查?
 



(一) 組織成員或受僱人達30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

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簡稱調查單位)進行調查。


(二) 調查單位成員有2人以上時,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

單位成員。


(三) 調查成員與性騷擾事件當事人有如下關係的,應自行迴避:


1.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現為或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2.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之事由:
 (1)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任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資料來源: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