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車禍調解案例(三)

 

 

阿益開車子撞到小娟,使小娟的左大腿骨折,小娟要求阿益賠償二十萬元,但阿益認為只要賠五萬元就算很多了,小娟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最後,調解成立,阿益同意賠償十萬元,這種調解有什麼效力?

 

 

問題解析: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調解成立後,要作成調解書,並在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後,有下列的效力: 民事部份,就不可以再行起訴。 刑事部份,就不可以再行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所以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如果是給付金錢或有價証劵時,該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