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先生
- 發問時間:2024-03-07 17: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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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因工作同事,看好建案後的投資效益,我以一百,對方以一百伍十萬合買房屋,幾年後上漲至一千五百萬,在法律上雙方平等持有各一半所有權,但當初因為對方看準我工作繁忙不便處理交易,便隱瞞房價與我簽訂合約,內容:返還我兩百萬的投資報酬,並要我簽約只能居住二十年效期,意旨等我工作結束後必須將房屋所有權與他的兩百伍十萬交換。
因出發點是投資,後來是一起居住使用,但以投資角度看投資報酬率不平等,居住期間都是對方使用,而在使用房屋時對方百般刁難限制,這一份合約又限制我二十年後必須離開,還要求一定要賤價賣給對方。
這期間每年,一個月住不到三次,回去這間房屋使用不到三天,所以談好我可以支付比較低的三分之一房貸,但是對方幾乎每天使用此房屋
綜合以上的內容不平等的合約,我可以用什麼法條爭取什麼樣的權利,因對方隱瞞房價,以及限制我居住使用,但當初合約也並未明文寫道,但按目前法理這份合約是否有意義?
投資報酬不平等:以一百萬元投資,對方以一百五十萬元投資,但雙方均持有房屋各一半所有權。按投資比例計算,我的投資報酬率僅為 50%,而對方的投資報酬率則高達 100%。
居住權利不平等:合約中約定我只能居住二十年,而對方則可以永久居住。這顯然侵害了我作為房屋所有權人之一的居住權利。
房屋處分權利不平等:合約中約定我必須以賤價將房屋出售給對方。這限制了您作為房屋所有權人之一的處分權利。
針對上述不平等之處,我是否可以主張以下權利:
請求撤銷合約:根據《民法》第 96 條規定,因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之。主張對方隱瞞房價,構成詐欺,因此您可以請求撤銷合約。
請求變更合約:根據《民法》第 247 條規定,當事人得就定有繼續性之債務,因情事變更,致不能履行或履行有重大困難者,得請求法院變更其內容。您可以主張目前情事變更,您已無法履行合約,因此您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合約內容,例如將居住期限延長至您工作結束為止、或將房屋出售價格改為市價。
至於所提到的合約是否有效,是否需要由法院審理後才能做出認定。但一般而言,合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是否則有相關法律證明是無效 ?
- 謝文明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3-07 17:31:38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除非有詐欺脅迫的情形而主張撤銷意思表示,否則縱然契約內容對您方不公平,也會受契約內容拘束。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