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監護問題
(1)原則: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例外: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2)改定監護: 1如果依協議不利子女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 2如果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為子女之利益,得請求法院改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