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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與支票定義

 

 

票據法

 

第 3 條 (本票之定義)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
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第 4 條 (支票、金融業之定義)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
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
作社、農會及漁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