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3 條 (本票之定義)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 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第 4 條 (支票、金融業之定義)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 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 作社、農會及漁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