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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泓鑫 律師
律師證號:87年度台檢證字第40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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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傳統的民事及刑事訴訟外,本所具備豐富的商務法律服務經驗,提供企業全方位的法律服務,包含一般法律諮詢、中、英文審約、中英文契約草擬、商務談判、商務糾紛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處理等,另提供專業之行政訴訟及聲請大法官解釋等公法方面的法律服務。
搜尋結果:共 1 頁,5 篇問答
  • 葉先生
  • 發問時間:2021-06-26 11:18:48
  • 母親有三子,立有遺矚要將房子由二兒子獨自繼承,但並未提及此權可延伸至孫輩,但二兒子卻比母親早過世,請問二兒子的獨子代位繼承,可繼承到全部或僅有三分之一的繼承權。

  •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2-26 00:51:25
  •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的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及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 小天
  • 發問時間:2015-03-06 08:22:21


    • 請教律師:


      某人與我在口頭及訊息上有【保本協議】的投資約定後,


      簽立了本票給我,


      結果現在投資失利,


      對方不甘自己也損失不想承擔本票,


      說到時也去跟法官辯解,


      請問她簽給我的本票金額是否還能成立?


      他若提「債權關係不存在」是否能成功?


      謝謝律師!!



  • 番薯
  • 發問時間:2013-09-30 16:09:17
  • 我有錄影錄到對方對我說


    我是一個很有心機的人


    地點是在學校辦公室


    但只有我與那位園長的對話


    雖然有其他老師在場


    被說有心機算公然侮辱嗎?


    如果沒有第三人只有錄影可以證明也算證據嗎?

  • 王泓鑫
  • 回覆時間:2013-09-30 16:09:17
  • 回覆 番薯 的發言內容:

    我有錄影錄到對方對我說


    我是一個很有心機的人


    地點是在學校辦公 ... (恕刪)



     辦公室算是不特定人可進出之地方


    雖當時可能沒有第三人在場


    但第三人可能隨時會進入辦公室


    這仍算是公然


    另錄音或錄影可以當證據


     

  • 阿豪
  • 發問時間:2012-03-13 20:27:56
  • 請問大律師我因為偷竊罪我有承認
    事情是這樣的這是件事發生在2月24號我因為平常被集體欺負還被排嫉我因為忍氣吞聲忍到不行我就把對方其中一個人的筆電從他房間偷走 他回來時發現電腦不見之後跑去報警 警察白天有來之後他把有我指紋的延長線拿走要去做指紋比對之後晚上警察來了找我跟另一個學弟詢問 詢問我時我否認我還大聲跟警察說堅持自己沒偷 之後我在26號把電腦偷偷拿回去還 因為我只是想嚇嚇他不知事情會那麼嚴重所以我就拿回去還了26號晚上我這邊管理員找所有宿舍的人出去開會要解散前管理員說要是有偷的人去找他承認也可以打電話跟她說 我當時解散之後馬上去找管理員承認 3月11號警察找我去做筆錄因為警察是載我去警局還沒到警局時警察問我是否承認偷竊 我當時還是否認 可是之後我在警局作筆錄時我承認了我這樣會被判很重嗎??因為我是替代役我這會被關緊閉嘛 會被送回成功嶺嗎 警察會直接把文件直接送法院嘛還是檢察官 請問要是送法庭要多久會收到法庭的通知書呢??要是送到檢察官那邊要多久我在過27天就退伍了 退伍之後才被判刑那會有兵法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