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支票應記載事項

 

 

票據法第 125 條  (支票之應載事項)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