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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罰則

 

 

 

(1)刑法第 185-4 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

經警察執行交通稽查、臨檢發現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0.25mg/l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者:處新台幣1萬5仟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也就是酒駕酒精濃度超過0.25mg/l未超過0.55mg/l,未肇事只罰款,肇事才送法辦。

但酒精濃度超過0.55mg/l者以違反公共危險罪,直接移送法辦。但因為一罪不兩罰,所以如果刑事無罪判決後,再以行政法處罰。

 

酒駕因而肇事致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所以這位司機的駕照已吊銷,不得再領照,而且當場扣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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