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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公共危險罪

 

 

 

刑法第185-3條

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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