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公共危險罪判例(一) |
【裁判字號】 94 , 中交簡 , 1295 【裁判日期】 941121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判決 94年度中交簡字第1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霖 被 告 陳均鴻 被 告 陳志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 年度偵字第二四九六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霖共同以甩尾、違規變換車道、併行佔據車道競速之方式, 致生往來之危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佰元折算 壹日。
陳均鴻、陳志傑共同以甩尾、違規變換車道、併行佔據車道競速 之方式,致生往來之危險,各處有期徒刑月,如易科罰金,以 佰元折算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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