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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場處理後續事項

 

 

民事賠償:

無人傷亡,僅車輛毀損、財物損失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依法警察不得干涉)。 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警察單位無權處理,不會主動通知催辦(應自行依法辦理,勿等警察單位通知)。

 

肇事責任分析: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後,調查資料翌日集中作肇事責任分析,當事人如欲了解研判結果,請於事故發生後10至15日在辦公時間主動親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處理組(北平東路1號1樓)查詢。

 

臨時收據換代保管物(包括駕照、行照、號牌或空車):當事人於查詢肇事責任分析結果時,若無違規事實,請持代保管物臨時收據向服務人員換回暫代保管事件,若有違規之事實,亦請當事人向服務人員領取違規通知單逕向應到案處所接受裁處(繳納罰款換取代保管物件)。

 

刑事傷亡告訴:有人傷亡請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刑事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偵辦。

 

涉外事故:外籍人士請逕向臺北市警察局外事服務站洽(phone:2556-6007、2555-4275 FAP)

 

軍事事故:請向當地憲兵機關辦理。

 

肇事逃逸案件:

對方肇事逃逸,請立即向交通大隊勤務中心報案並在現場原地等候派員處理。

肇事逃逸現場處理或受理報案後,交通大隊先以雙掛號通知肇事車主,再轉知駕駛人約定時間調查。並另以電話通知報案當事人同時到案說明(時間約需10至15日),故報案人應留下本人詳實之連絡電話號碼並靜候交通大隊掛號通知。

輕微車禍應當場停下與對方談妥,確定相互無求償意見始得離開,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因處罰甚重,避免對方藉機敲詐)。

對方要求索賠費用過高或不願接受,請報警處理,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當場對方有施暴力,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逃離現場,請立即向警方報案,避免被檢舉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