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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證人

 

 

民法第1050條離婚證人相關規定--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其中兩位離婚證人之規定,在於確認離婚夫妻之雙方均具有離婚之意。離婚證人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而離婚證人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時在場,但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九二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