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Q&A
母親離婚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後,可以把孩子的姓改為母姓嗎?歷經千辛萬苦,終於爭取到子女監護權的母親,幾乎都會對孩子冠上父親的姓而感到困擾,請 問,有沒有辦法把孩子的姓改成母姓呢? 在我國民法上關於子女稱姓的問題,原則上子女出生後都是冠父親的姓,只有在「母無兄弟」 的情況下才能冠上母親的姓(民法第1059條規定),為因應離婚率高漲,母親一個人擔任子女 監護權的情形相當常見,立法者認為,母親獨立撫養子女,一個人要承擔父與母雙重的責任, 是一件相當偉大的事情,雖然子女的姓氏雖不致影響母親對子女的愛,但子女從母姓,對單親 媽媽而言卻是一種支持、一種力量,更是讓母親在經過許多挫折後仍然堅持下去的原動力,因 此在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姓名條例增訂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離婚, 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一款,作為更改姓氏之事由,自此之後,夫妻離 婚後,未成年子女之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享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向戶政機關聲請變 更子女之姓與自己同姓。 在過去為子女改姓時,戶政事務所會要求聲請人應提出父母雙方之同意書才可辦理,但是子 女改姓是大事情,未必所有的父親都有雅量同意子女改姓,因此引發相當大的反彈,內政部有 鑑於此,在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做成一個重要的函釋:「一、按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 三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聲請改姓。經審慎研究 ,考量本條款之立法精神,並符合行使親權者實際之需求,爰重新規定以該條款聲請改姓者由 行使親權之一方為聲請人無須提憑父母雙方書面約定書辦理。二、又本條款係針對現已離婚並 行使或負擔未成年人權利義務婦女之訴求而增列,故於本條例施行前已離婚,至生效日尚未成 年之子女亦得適用」。 從這個函釋可以得到幾個結論: 一、 日後享有監護權之一方,姓依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更改子女姓氏,已不再 需要提出未行使親權之一方之同意書,即可辦理。 二、 在修正後之姓名條例施行前夫妻已離婚,而至生效日時子女尚未成年之情形,亦得適用上 開更改姓氏之規定,不限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法以後的離婚夫妻才能聲請更改子女 姓氏。 不過要提醒您的是,目前法律僅規定「夫妻離婚」,且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 同的情形才可以改姓,至於「婚姻無效」或「婚姻被撤銷」以及「未婚生子」的情形,母親單 獨撫養孩子也是相當辛苦,但是法律尚未放寬這些孩子可以改為母姓,請您特別注意。家暴防治中心家暴專線:113
爭取監護權的父母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當您下定決心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卻很擔心法官究竟會如何裁判,患得患失的心理讓您孤枕 難眠,以下這幾個法律常識,是您在爭取監護權過中必須要知道的。 Q.夫妻離婚以後,監護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 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 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 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 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 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不 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Q.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監護權嗎?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任與否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 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 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Q.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 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 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 決定。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 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 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 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 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Q.如果我得到監護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 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 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 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訴訟請 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 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 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Q.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 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 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 權」之訴。家暴防治中心家暴專線:113
我想離婚,又想要孩子的監護權,我該怎麼做?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相信是有孩子的夫妻在離婚時候最頭痛的問題,有些夫妻明明感情已經 走到盡頭,但是因為捨不得失去孩子,只好選擇繼續一段不幸福的婚姻,請問,我有辦法解除 這段不幸福的婚姻,又能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嗎? 如果夫妻無法由協議離婚方式解決婚姻或監護權的問題,就只能上法院打官司了,請法官判決 離婚,並酌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法官除了審理夫妻之間的相處情況是否已經到達法定離婚 的事由外,還會依照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判斷究竟是哪一方適合享有孩子的監護權。 法官對於監護權的歸屬,並不是獨斷獨行,而是先委由社會福利機構對雙方的家庭進行訪視, 瞭解夫妻的家庭與經濟環境,並觀察孩子與父母的相處互動情形後,再由法官來衡量,依民法 第1055-1條規定,法院在裁判監護權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 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以下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 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 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 況。 當然,監護權歸屬於一方以後,並不代表另一方將永遠「失去」孩子,法官在判決監護權歸屬 後,還會酌定未任監護權一方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方式,讓父母對孩子的愛與照顧,不因為離婚 而有所影響,請無須擔心。 我們要提醒您,監護權的歸屬並不是絕對的,換句話說,如果孩子經一方監護後,發現有未盡 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 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都可以為孩子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之歸屬, 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訴。 當然,除了未享有監護權的一方,除了會面交往之外,仍然要負擔扶養費用,不因夫妻離婚而 受影響,如果不負擔扶養費用,是可以訴訟請求的,您可別以為不享有監護權就能斷絕作父母 的義務呢!家暴防治中心家暴專線113
當您遇到家庭暴力案件時,該注意哪些事項? 有些人遇到家暴事件,但因為不懂得在當下如何處理而更加吃虧,我們建議您,當您遇到家暴 事件,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保持鎮定:不要說刺激對方的話,也不要回打,以免火上加油,更加刺激施暴對象。 二、保護自己:尤其是頭、臉、頸、胸、腹等主要身體部位,避免受到不治的傷害。 三、大聲呼救:請家人、鄰居幫忙,以化解衝突場面。 四、儘速離開現場,或到親戚、鄰居、朋友家,或到處理家庭暴力的機構,或請警察出面制止 施暴或送醫或送庇護中心。 五、向警察報案,作筆錄,記下發生經過,保留證物,如有受傷,立刻請醫生驗傷,設法拍照 存證。驗傷單、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凶器等都是有利證物。 六、若有遇到危及急迫情形,可聲請暫時保護令。 七、如已有保護令之核發,應予提示警察執行或逮捕加害人。 事實上,家庭暴力行為發生時,多半無其他人在場,此時必須靠自己妥善處理,在當下懂得保 護自己,以免受到更嚴重的傷害。家暴防治中心家暴專線:113
在家暴事件中,何人可以聲請保護令呢?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下,只要家庭成員間有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 保護令,家庭成員間,除了一般所熟知的夫妻、子女外,還有誰能夠聲請保護令呢?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 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 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因此,得聲請保 護令的範圍相當廣泛,包括:夫妻、前夫前妻、二房、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孫子 女、曾孫子女、丈人丈母娘、公公婆婆、兄弟姊妹、叔伯、阿姨、姑舅……等,只要遇到有家 庭暴力行為,都可以聲請保護令。 有一點要注意的,在司法實務上,同居男女朋友有時候會因為吵架動手,受害一方向法院聲請 保護令,並且以「事實上之夫妻關係」為由提起,個人以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在現今社會相 當普遍,但畢竟只是男女朋友,有沒有組成「家庭」的意思,恐有疑問,因此個人認為法院在 審理同居男女朋友間家庭暴力事件時,應該要從嚴認定,同居事實應該有相當一段時間,且有 組成家庭的意思,否則應該不能據此聲請保護令。
我想聲請保護令,又怕看到對方,該怎麼辦? 發生家暴事件,是一個人終生無法抹滅的陰影,真的勇敢站出來聲請保護令的人少之又少,在 聲請保護令後真不想再看到對方,勾起悲慘的回憶,請問法律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助我呢? 首先,如果這個家暴事件是相當嚴重的,您可以請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以維護您自身的 安全,若有急迫危險的情形,法院應在四小時內核發,這樣可以暫時讓您免於受到家暴傷害。 再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 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一、於法院核發第十五條第三項之暫時保護令前 ,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二、保護被害人 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處所。三、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 保護令所定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之必需品。四、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 徑及服務措施」,警察機關有保護被害人義務,您也可以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保障您的人身安 全。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通常保護令的內容包括得命相對人(即加害人 )負擔相當之律師費,您也可以委請律師陪同您出席(核發保護令後,法院會要求加害人負擔 被害人的律師費),讓您在法律上與蒐證上都有律師專業背景為您處理,更進一步保障被害人 的權益。家暴防治中心 家暴專線:113
妳該如何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自己 據報導,藝人婚後曾遭到多次家暴行為,終於站起來走出家暴陰影,向丈夫提起通常保 護令。事實上,婚後受暴婦女比例相當多,面對家暴行為,多半不知如何保護自己,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 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 其他假處分。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 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 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 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 十二、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以上都是您可以向法院請求核發保護令內容,您可以選擇與自己相關內容向法院聲請。 婚姻本應建築在幸福的基礎上,變質的婚姻或許無法挽回,至少您應該勇敢站起來,保 護自己不受傷害。家暴防治中心家暴專線:113
夫妻之間的傷害行為,很嚴重嗎? 夫妻相處久了,難免會有衝突與摩擦,畢竟兩人要面對茶米油鹽醬醋茶真的很辛苦,精神壓力 也相當大,有時候夫妻吵架不小心擦槍走火,在盛怒之下,先生打了太太一巴掌,請問法律對 夫妻間傷害行為有何規定嗎? 首先我必須要說明,打太太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夫妻兩人百年修得共枕眠,應該好好珍惜,先 生打太太一巴掌,若傷勢很嚴重,經醫生驗傷屬實,恐怕會涉及刑法上傷害罪嫌,或是家庭暴 力防治法,太太得聲請法院核發保護令,嚴重者,太太也可以此作為離婚事由,不但可以請求 離婚,更甚者,先生還要負擔贍養費費,子女監護權也不容易爭取到。 法律對於施以暴力的配偶有相當重的規定,希望施暴者能三思而後行,不過法律對於傷害罪乃 告訴乃論罪,上法院請求離婚者,法律也希望雙方能先進行調解,給雙方一個再考慮的機會, 不希望用單調的條文硬生生拆散一個家庭。夫妻之間應以和為貴,如果先生真的不是故意造成 ,只要秉持誠意向太太道歉,相信事情可以化解,也不用走上法院,兩敗俱傷。
家暴處理流程 家暴處理流程一、受理報案 (一)電話 如係受害者自行電話求救時,受理員警應: 迅即詢問受害情狀、地點。 轉(通)報轄區派出所、婦幼警察隊派員前往處理。 提醒受害者應保持冷靜,勿以言語刺激加害者。 如係其他家人或鄰居代為電話求救時,受理員警應: 迅即詢問受害情狀、地點。 轉(通)報轄區派出所、婦幼警察隊派員前往處理。 請其代為提醒受害者應保持冷靜,勿以言語刺激加害者。 如報案人不便介入,應留下其年籍資料,並囑密切注意後續狀況,俾憑提供目擊或其他證據。 (二)口頭 受理報案員警應本為民服務之精神,「請坐」、「奉茶」後,詢問其受害情狀,並將全案「人、事、時、地、物」詳實填製「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三)他類(係由醫療體系或社福單位發現轉報者) 受理報案員警應至發現地詢問其受害情狀,並將全案「人、事、時、地、物」詳實填製「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家暴處理流程二、權責 (一) 派出所 現場處理 狀況研判並處理 通報相關單位支援 處理完畢後應將「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依規定陳報 (二) 婦幼警察隊 協助現場處理 協助女性或兒童夜間之安置保護 協助轉介相關單位安置家暴防治中心保護 (三)業務單位 各分局偵查隊將「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彙整,案列管制。婦幼警察隊依各單位彙送之「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每一個月予以統計研析乙次,並將結果專案處理如次: 轉送社會局作為社福政策釐訂參考。 提報本局局務會議研議策進措施。 轉發本局各轄區分局參處。 家暴處理流程三、支援 轄區派出所員警抵達現場後,應視現場情狀,如有需要女警會同處理者,於上班時間由分局女警協助,下班後及例假日由婦幼警察隊派員會同處理。受害者有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少年者,應即通報社會局會同處理。現場有傷患者,通報119及醫療單位協助處理。 家暴處理流程四、處理 (一)現場 視加(受)害雙方情緒、身體或週遭財物毀損狀況,先予適當隔離,並嚴予監控加害者。受害者如已成傷,應即呼叫救護車送醫,並做適當之急救處理。加害人手持凶器、且致受害者重傷時,應即逮捕加害者,製作兩造當事人筆錄,移送地檢署偵處。不論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均應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內容包括現場情狀及加害原因、方式、傷害情形等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受害者如不提出告訴,即予結案,並註記於員警工作紀錄簿上備查;並告知追溯期為六個月,應先前往公立醫院開具驗傷單以保全證據,六個月時效適用於受害者提出傷害刑事告訴,但受害者提出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裁判離婚者無六個月之限制。受害者如欲提出刑事告訴,予以製作筆錄,告知當事人檢具公立醫院驗傷單,並進行偵查蒐證,傳訊加害者到案說明後,函(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處。 受害者如有強烈離開現場意願,應即協助聯繫社會局辦理安置。如為夜晚可將受害者(女 性、兒童)護送(帶返)至婦幼警察隊保護,次日即聯繫社會局辦理安置。處理情形詳實填註於員警工作紀錄簿備查。 (二)事後(指當事人事後報案者) 受害者如欲提出刑事告訴,予以製作筆錄,告知當事人檢具公立醫院驗傷單,並進行偵查蒐證,傳訊加害者到案說明後,函(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處。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家暴處理流程五、轉介 如需緊急安置者,應即協助轉介社會局辦理安置。如為夜晚,可將受害者(女性、兒童)護送至婦幼警察隊接受保護,次日即由該隊協助轉介社會局安置。 受害者如欲提出離婚請求,應告知其循民事訴訟程序至法院辦理或由受理單位轉介至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依個案需要轉介適當諮商輔導服務機構: 協談機構; 行為偏差青少年輔導機構。 法律諮詢服務機構。 就業職訓機構。 醫療服務機構。 家暴防治中心家暴專線:113
家暴新聞
女子不堪家暴捅死生父 鄰居向法院求情 亞心網(微博)訊(記者 李萍 通訊員 陳晨 宋文彬)燕子(化名) 用一把匕首結束了父女倆30年的恩怨。因長期被父親無端打罵,今年4月,30歲的燕子捅死了生父。 然而,燕子的鄰里鄉親,甚至連被害人的親屬都紛紛向法院上書,請求對燕子寬大處理。 父女倆到底有著怎樣的愛恨情仇?鄰里鄉親為何集體上書為燕子說情? 12月28日,記者來到燕子成長的地方,了解這起家庭慘劇背後的故事。 28日,積雪覆蓋著呼圖壁縣某農場連隊,路邊的白楊樹結著厚厚的白霜,成群的麻雀在樹杈上歡騰。臨近年末,農活基本忙完了,一些連隊職工或聚在小賣舖里拉家常,或在家殺雞宰羊備年貨,頗有些年味了。 提起住在連隊最西頭的燕子家,連隊指導員老馬感慨道:“唉!要是往年,燕子一家人應該也在忙著備年貨。現在,老楊(燕子的爸爸,化名)走了,聽說燕子的狀況也不好,真是造孽啊……” 今年4月,燕子殺父一事在有100多戶人家的連隊里成了重磅新聞,連里人對老楊的命運感慨之余,對燕子報以了更多理解。 老馬說:“燕子這孩子一向很乖,她是被她爹逼得實在沒轍才這樣的。”老馬向法院上書請求寬大處理燕子的時候,連隊不少職工都主動過來在“上書狀”上簽名摁手印。 燕子的家是一棟殘破不堪的土坯房,大門緊鎖。“老楊家差不多是連里最窮的了。”連里職工說。 院落邊的牛欄里空蕩蕩的,而這裡原本養了五六頭牛。因為燕子的父親兩次坐牢,燕子家在連里衹有一點點地,而燕子的母親身體不好,干不了什么重活,牛曾是燕子家最重要的生活來源。出事後,燕子被抓,燕子的媽媽賣了牛開始為燕子的事忙活。 30年前,燕子就出生在這個農戶家庭,她是老大,還有一個弟弟、一個妹妹。連里職工說,燕子原本活潑開朗,但因為她那個脾氣暴躁的父親,性格變得越來越孤僻。 記者走訪了連里的三四戶人家,老職工們對50多歲的老楊如此評價:“脾氣暴躁、報復心強、愛喝酒、愛打老婆孩子,但人很勤勞,兒子丫頭上學的錢都是他攢下的,對孩子舍得花錢……” 房子離燕子家約100多米遠的一戶老職工說:“經常聽到老楊打老婆孩子,都是窮鬧騰的吧,隔了一二百米遠,也經常能聽到他老婆孩子的哭喊聲,唉,家務事沒法勸,誰敢勸老楊就跟誰急,誰都不敢招惹他。” 由於正在進行監外執行的燕子目前精神狀態極不穩定,正在警方安排下進行封閉式心理干預,記者通過辦案民警了解到,燕子這樣描述道:“我從小就因父親前後兩次坐牢的事被別人看不起,他經常毫無緣由地打我媽,還打我們,搞得我們抬不起頭,我是一個把自尊和臉面看得比生命還重要的人……” 2001年,燕子大專畢業後進入農場一家事業單位工作,燕子的單位對她的評價是:“工作認真努力,與同事相處也很融洽。”兩年後,燕子與一名本地人結婚,其間,燕子即使不願意與父親多接触,但仍常回家看望,不時給家裡添置日常用品,連隊職工經常看到燕子提著大包小包回家。 今年年初,燕子的弟弟大學畢業後留在內地工作,老楊認為兒子在外地不務正業,讓燕子及其母親把兒子叫回來,燕子知道弟弟是因父親的原因不想回家,便沒有答應。於是,老楊多次到燕子的單位鬧事,當著眾多同事的面對燕子辱罵羞辱,並揚言“單位一日不開除燕子,就還要來鬧”。 經過老楊多次鬧事辱罵,燕子覺得沒臉見人,想結束生命,希望以此讓父親反省。記者在警局看到了今年4月5日燕子寫給家人的4封遺書,燕子想在清明節當天結束生命,其中一封遺書上她寫道:“爸爸,對不起,我恨妳……”但當晚,燕子與單位同事吃飯時,被同事察覺並勸住。 就在燕子寫下遺書的第二天,4月6日一早,燕子得知父親又去單位鬧事了,怒火中燒,拿起家中一把水果刀放入包中,就往單位走。燕子心想把父親捅成殘廢了,他就再也不會去單位鬧事了,也不會敗壞家裡人了。 在警方的筆錄上,記者看到了燕子的自述:“今天早晨(2011年4月6日)10點鐘,我在單位交接完班,就聽到我爸在單位樓道內大喊大叫,要單位開除我,要是單位一天不開除我,他就每天過來鬧,他被人勸走後,我就從樓上帶著匕首跟他到了樓下,見他坐在摩托車上還罵著,情緒特別激動。” 以下是父女倆的最後一次對話。 “我不會讓妳們每個人好過的,死了也要拉几個墊背的!” “爸,妳把我們都要折磨死了,妳把折磨我們當做樂趣嗎?妳鬧夠了沒有?” “沒有,(妳們)單位一天不把妳開除,我就天天來鬧!” 此時,忍無可忍的燕子用右手拉住父親的左胳膊,左手拿刀在父親左側肋骨下面捅了一刀,接著又捅了一刀,燕子的父親隨著他騎的摩托車一同倒下…… 燕子的父親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情緒慌亂的燕子見到隨後趕來的親友時,神情麻木,一遍遍說著“我要到派出所自首”。當天,警方帶走了燕子。 據辦案法官介紹,調查中發現,儘管燕子的父親經常打她,但燕子卻是家中最孝順爹的孩子。“燕子平常工作挺好,和同事關係也不錯。她爸經常到單位鬧事令人費解。她是長時間的家庭矛盾給她的心理壓力太大了,才會這樣做。要不怎么也不可能對親生父親動刀子。” 燕子單位的同事說。 燕子的弟弟回憶說:“4月6日早上9點多,我爸打電話罵我,我頂撞了他几句。他經常罵我,我已經習慣了,之後他就說要到我姐的單位去鬧。我想他經常鬧事也沒在意。中午我才聽說出事了,我姐人特好,對父母也最孝順,我爸常打我媽,還常沒理由地找事、鬧事,但我姐還是常給他錢,我姐這樣做也是被我爸逼急了,請求法院對我姐從輕處罰。” “他經常因為家庭瑣事打罵我,有時甚至用鐵絲把我吊起來打,他打我從來不分場合,人越多他打罵得越厲害,別人還不能勸,要是有人勸阻,他就要和勸阻的人拼命,連隊的人很少願意和他來往。燕子結婚之後還經常回家看我們,每次都拿好多吃的、用的東西,她爸平常穿的、用的大多數都是燕子買的,燕子多次見他打我,就護我,為這,她爸經常到燕子家裡鬧、單位鬧。”提起女兒,燕子的母親感到悲痛又愧疚,她說,“她爸以前因盜竊被判過兩次刑,第一次判刑時燕子還小,為了家庭的完整,我沒有和他離婚,沒想到他又將我丫頭害了。” 在親友的上書中,燕子父親的哥哥也懇請法院寬大處理燕子,他說:“他脾氣太壞了,常打家裡人,打得特別狠,我想要不是我侄女被逼得沒辦法了,是不會這么做的。” 據審理此案的芳草湖墾區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紹,燕子因長期受到父親的滋扰、虐待,造成她具有明顯的負性情感障礙癥狀。燕子用刀捅死父親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燕子的臨床表現符合《中國精神障礙診斷與分類標準(第三版)》中“心境障礙-抑郁發作”的診斷標準,本癥使其在本案中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削弱。 經精神病司法鑑定,燕子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燕子在案發前後表達了自首的意願﹔燕子在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燕子當庭自願認罪,系初犯、偶犯,綜合以上法定可從輕、減輕處罰及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對被告人燕子可減輕處罰。 鑑于本案中,燕子系長期受被害人虐待導致情緒、行為失控而發生犯罪,屬於家庭糾紛引發的犯罪,且被害人本人具有重大過錯。而被告人的行為已得到被害人的親屬的諒解以及社會的理解與同情,其本人歸案後確有悔罪表現,适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其可适用緩刑。據此法院對燕子作出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的判決。家暴專線:113
女上于美人節目訴家暴遭刺死 前夫判7年10月 (2011/12/29 14:17)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日前曾上過于美人節目,泣訴自己經歷前夫家暴過程的女計程車司機陳秀華,在今年5月間,遭到前夫陳建財以利剪刺殺身亡,當時引來輿論一陣撻伐。台中地院審理後,查出陳女生前多次遭陳男施暴,聲請保護令獲准後,陳男還多次打電話恐嚇,並張貼不實海報誹謗陳女名譽,還搶奪陳女財務,台中地院依違反保護令和強盜罪判處陳男7年10個月徒刑;至於殺害陳女一案,尚在地院審理中。 陳姓女子年初曾參加于美人主持的「非關命運」節目,在節目中哭訴自己遭到前夫家暴的經過,「他每次喝了酒,就想打人」,原本以為離婚後可以逃過一劫,今年5月份返回住家,向前夫追討3萬元的債務,前夫盛怒之下,竟拿起梳妝台上的剪刀刺死陳女,前夫不僅見死不救,甚至還放任她失血過多致死,檢察官經過兩個多月的審理,對陳姓男子求處無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不見悔改,反覆對陳女暴力相向,當時甚至持利剪朝陳女左側脖子刺入,導致陳女失血過多致死。被告不僅見死不救,還將自己身上沾到的血跡清除乾淨,檢方認為他態度兇殘、冷血無情、行為令人髮指,事後雖主動向警察機關自首,但檢方認為陳男並無獲得寬恕之理由,依刑法殺人罪提起公訴,並從重量處被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于美人當時得知陳姓女子遭到前夫刺殺身亡,一度難過得不能自己,也譴責陳男竟狠心對前妻下毒手,對於陳女上節目後竟遭到前夫殺害,自責不已,于美人還在陳女過世後親自到陳女靈堂前上香致意。家暴專線:113 原文網址: NOWnews【在地情報】台中市/女上于美人節目訴家暴遭刺死 前夫判7年10月 http://www.nownews.com/2011/12/29/11464-2771142.htm#ixzz1iTfpXC4i
蘭馨婦幼協助家暴事件服務 蘭馨婦幼中心在宜蘭地方法院少年與家事法庭,承接「家暴事件服務處」,提供家暴家庭就近的服務窗口,蘭馨婦幼中心並貼心的設計了一套模擬公仔,模擬開庭狀況,讓家暴事件當事人透過事前模擬,在開庭前有心理準備。 全文網址: 蘭馨婦幼協助家暴事件服務 | 地方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3/6822088.shtml#ixzz1iTjvCQFW Power By udn.com
婚姻家暴新聞-酒癮夫太入戲 疑妻出軌施暴 新竹市一名李姓廚師被妻子陳女指控,常套用8 點檔連續劇或韓劇情節,誣指她外遇,進而對她做出虐待施暴行為,經陳女向新竹地院聲請保護令,法官發現李某確有嚴重酒癮,決定裁准。 40歲 的陳婦告訴法官,結婚將近10年,婚後發現先生有酗酒惡習,每 隔一陣子發一次酒瘋,不僅打她成傷,還惡言相向,後來越來越嚴重,不只拿東西丟她,還會抓她頭去撞牆。 拿韓劇情節辱妻威嚇 陳 婦說,先生經常在晚上用餐時段忙完後,就坐下來休息看電視、喝酒,看的都是8點檔連續劇或韓劇,儘管她是家庭主婦,先生卻常疑心她有外遇,還套用韓劇「妻 子的誘惑」劇情,說男女主角是怎樣外遇,不被另一半發現,最後乾脆逼死元配與外遇對象結婚云云,讓陳婦頗為委屈。 2月某晚,陳婦在家看電 視,李某回家看見,質疑妻子想學劇中人外遇,竟無故痛罵,還在她睡覺時,突然掀開被子抓她,用剪刀抵住她,說她心裡在打壞主意,還想裝死,作勢拿利剪想將 她刺死在床上,嚇得此後陳婦夜夜無法成眠。 3月間李某因工作時精神不集中,被老闆責罵,回家後陳婦安慰他,沒想到李某竟眼露殺機,讓妻子不 寒而慄,李某說她想學電視上那些背叛先生的妻子,且打算離他而去,一連搬出曾經看過的多部連續劇情節,要妻子站著聽他講,一說就是3小時,不斷叨念的先生 讓陳婦精神快崩潰,決定聲請保護令。 夫染酒精戒斷症候群 法官初步調查,李某因酗酒染上「酒精戒斷症候群」,需要強制戒治,這 也是造成他自身沒有安全感,以致不到半個月就情緒失控一次的原因,因此決定裁准核發保護令給陳女,並命李某到醫療機構報到,接受強制戒治。 ---------------------- 家暴受害者雖然可以申請保護令或其它單位協助,但暴力發生時,還是得先作好 以下自保的防範措施: ◎受到身體的虐待,如被打、被刀械槍枝威脅、被捆綁或不實指控時,千萬要先保護自己的身 體,不要逞強反抗。 ◎被施暴者辱罵、諷刺、言語威脅或不實指控時,不要企圖回嘴、反諷或辯解,以免火上加油。 ◎發現施暴者在喝酒、嗑藥或情緒焦躁時,即要小心應對。 ◎家暴發生時,要儘快設法向外求救,讓鄰居或親友能及時趕到。 ◎受虐後要報警、驗傷(甲種驗傷單)、做筆錄、保留證物(如-驗傷單、凶器),以便向有關單位提出告訴。 ●家暴受害者該如何走出家暴陰影,重新迎向人生的光明面 ? 長期在家庭暴力中生活的人,無論大人或小孩,身心一定都已遭受非常大的摧殘。身體的傷害 也許有痊癒的一天,但心靈的痛,卻需要很長時間的治療。 提醒正在承受家暴的人,試試下列的方法,協助自己走出家暴的陰影: ◎利用家暴求助管道來申請協助及諮詢。 ◎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積極爭取就業、就學機會,尋求可以獨立自主的機會。 ◎嘗試擴展自己的生活圈、多交朋友,不要害怕說出自己的遭遇。 ◎多看書、聽演講或自己去當志工,不但可以發現人生的光明面,還可以增加自己面對事實的勇氣。 ◎不要感到羞恥、氣餒、被隔離,也不要因此退縮、易怒、衝動,而是應該積極面對,並且更努力學習、更充實自己的生活,才能逃離困境,迎向人生的光明面。
家暴防治法
何謂家暴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家暴法)是為了保護在家庭裡面的成員,不會受到暴力威脅,在暴力的陰影下過日子,而成立的一個 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簡單來說,同住在一起就算,因此男女朋友同居的話也算,如果沒有同住在一 起,但有親戚關係的,也是在保護範圍內。 在防治法中,人人平等,任何一個人都不可以用語言暴力、肢體暴力或其他任何方式,讓對方受到威脅,不 論是身體上或是精神上。 假設有人受到暴力,任何人都可以打113通報防治中心,或是打110請求協助,如果是有立即性的,必需將被 害人帶離現場另外安置的,防治中心會協助安排,並有社工員協助幫忙申請保護令。
家暴法對於家暴的定義為何?家暴的定義: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家暴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換言之,暴力行為不僅限於生理上的 加害行為,亦包括心理或精神上的虐待,舉凡辱罵、威脅、不予睡眠等皆屬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家暴法)規範的對象: 本法規定適用的對象為家庭成員,而所謂的「家庭成員」依本法第三條規定,包括下列各成員及其未成年子 女: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換言之,本法(家暴法)所規範的對象,包括了如前夫、前妻、同居的男女(事實上的夫妻關係)、已分居的男女、或 曾為同住或現為同住而無親戚關係的人(事實上的家長家屬或家屬間的關係),而不僅限於夫妻、親子、手 足或其他有血緣關係的人,範圍已包括現在社會上的實際需要,而不拘泥於傳統的觀念。
家庭暴力防治法(家暴法)關於民事保護令的種類: 第九條第一項將保護令分成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以被害人有急迫危險時用)二種。 保護令之種類 內容 禁制令 禁止為暴力行為、騷擾行為之限制令 遷出令命遷出住居所,法院於認為有必要時,並可禁止加害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或其他假處分 遠離令命加害人不靠近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特定出入場所 決定令 動產暫時暫有權、暫時監護權、會面權 給付令 給付租金、扶養費、律師費等 防治令 命加害人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 其他同法條第二項規定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三項規定被害人為未 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得向法院聲請保護 令。 保護令的聲請程序 第十條規定保護令的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 轄。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其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 之。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調解、和解之限制 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因聲請人通常不具對等談判條件,故禁止法院進行調 解或和解,以保障被害人的權益。 保護令的時效 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第二項規定通常保護令失效前, 當事人及被害人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規定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後,除有不合法之情形逕以裁定駁回者外,應即進行審理程序。 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亦即被 害人得立即聲請暫時保護令,免受加害人的繼續迫害。第三項規定若情況為急迫危險者,依警察人員陳述之 事實,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暫時保護令,此規定在於爭取處理的時效。第五項規定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 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第六項規定暫時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 當事人及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即當事人聲請後,若認為已無需要保護令的保護,得隨時聲 請撤銷保護令或變更保護令的內容。 受理機關:以發生地、住居所地之法院、縣(市)政府警察機關為主。 檢具文件: 被害人應檢具身份證、戶口名簿、驗傷單、錄音帶或相片等資料以為佐證。
家暴案例
家暴案例一:家暴陰影 「我不是故意的,我該麼辦?」,只見一位頭帶大緣帽眼睛戴了一支深色墨鏡的年約五十多歲的女子手銬在隊裡角落,她把頭壓得低低的且喃喃自語著,我好奇的走向她,想知道倒底發生什麼事! 小 姐怎麼了?妳在說什麼?需要我幫忙嗎?她對我這一連串的問題好像都沒反應,我問了問旁邊的員警後才知道,原來她是因殺人未遂(先生)案被警方以現行犯逮捕 的,此時我再走近她,我表明了我的身分,她才緩緩的抬起頭,用臺語回答我:「哇母是條故意的,因為伊實在作的有夠超過的--------」,我拉了把椅子 在她旁邊坐了下來,詳細的聽她述說。 我看她眼淚沿著臉頰流了下來,順手拿了衛生紙給她拭淚,「我先生從我年輕開始就常常打 我,在外面還交女朋友,作生意沒錢就要我以我的名義辦貸款給他週轉,我如果不答應,他就對我拳打腳踢,而且還用三字經罵我,好幾次都把我打傷,我因為小孩 太小自己又沒有經濟能力,所以就隱忍下來,不想讓小孩發現,長期下來我不知暗中吞下多少淚來,他甚至都不顧我的感覺,不避諱的在我面前和他外面交的女友通 電話,前幾天他又用我的名義辦貸款買車,並在我面前打電話給他外面的女友,我實在無法忍耐了,所以就主動提起要無條件和他離婚,他聽了毫不考慮得答應我的 要求,昨晚我倆在家房間簽好離婚證書後,他用三字經辱罵我,罵得連在隔壁房間的兒子都來敲門想幫我了,但他卻把房間門反鎖不讓兒子進來,我實在忍無可忍, 就順手拿起削水果的鐮刀想嚇一嚇他,希望他能閉嘴,沒想到他拉著我的手,想把我的鐮刀搶下來,雙方在爭扎中一個失手,他被鐮刀割到脖子,大量流血,我大聲 驚叫得把房門打開,兒子馬上衝進來發現後立刻打110報警,警察來後就趕快把我先生送醫院,並要我把身上的血衣換下來,拿著那把鐮刀和血衣,把我帶到分局 來了;小姐,妳知道我先生現在情形怎樣?---------」。 我聽完她的陳述後,真的好心疼她的遭遇,一個長期婚姻不幸 福的女人,為了家、為了孩子、為了自己沒有經濟能力、沒想到用真心卻換絕情,百般隱忍,百般付出,都喚不回先生的心,當幾十年後的今天,她想通了,想以離 婚來終結這家暴的婚姻生活時,老天卻和她開了這麼大的一個玩笑,這真的是一個社會中悲情的小人物的事件,如事件中女主角一而再的給先生機會,換得的卻是一 次比一次更嚴重的家庭暴力,但更突顯了家庭暴力的影響力。 預防之道 所以再此呼籲家暴被害人,遭加害人家暴加害後要勇敢的站出來,向家暴說「NO」,期由警方對家害人適度的作約制,使被害人家暴傷害之風險降到最低。 資料來源:中和分局 偵查隊 李修度
家暴案例二:長期遭家暴,為了家庭和諧委屈求全!! 被害人陳媽媽的丈夫多年前因病去逝,陳媽媽平日以打零工維生,獨自撫養一兒一女,好不容易將兒女撫養長大,本以為可以退休享受人生,不料唯一的兒子,整天遊手好閒,並且染上酗酒的惡習,不去工作分擔家計,還每天跟陳媽媽要錢買酒喝,如果不給他錢,就會在家中大吵大鬧,讓陳媽媽感到非常困擾。適逢陳媽媽的兒子到了適婚年齡,陳媽媽想說讓兒子娶老婆,或許有了自己的家庭,會負起養家育兒責任,於是陳媽媽將自己畢生的積蓄,全部花在替兒子娶媳婦上。 不料,兒子酗酒的惡習更變本加厲,不給錢買酒喝,除了在家大吵大鬧,還會動手打老婆及陳媽媽,原本顧及家庭和諧及自己親生兒子,不願警方介入,但忍無可忍之下,交由警方處理,在警方協助下,通報社會局,由社工介入輔導,經由警方及社工深入了解後,發現實施勸導並無法真正發生效果,唯一的方法就是讓陳媽媽的兒子搬出家中,才能真正確保陳媽媽一家人遠離家暴的陰影。不過施暴者並不願意搬出家中,於是建議陳媽媽可以至法院聲請保護令,要求施暴者搬出家中,經由法官審理後,發現陳媽媽一家人長期受暴,於是核發保護令,要求施暴者於期限內搬出家中,有了保護令,如果施暴者依舊不願搬離,警方就有法律依據,可將施暴者依違反保護令罪,移送法辦。 預防之道 本案係被害人陳媽媽為了家庭和諧及不忍心兒子露宿街頭,於是長期忍受精神上及身體上的家庭暴力,最後在警方及社工的協助下,才真正脫離家暴的危害。警方呼籲,如有家暴情形發生,不須為了家庭和諧而委曲求全,往往有了第1次家暴行為,就會有第2次第3次,可以撥打婦幼保護專線「113」或報案電話「110」,請求相關協助。 資料來源:板橋分局 偵查隊 廖朝慶
家暴案例三:一通電話脫離家暴陰影 前些日,學校公布欄看到「報案請打110電話」的海報時,牽引出我內心深處那隱藏的痛,忍耐那麼長的時間,才提起勇氣打110電話向警方報案,把我的事一一得向警方訴說。 「曉○」,一位長期遭受染有賭、毒癮的父親家暴的國中女孩;媽媽,也是一位身處同害的無奈母親;不時的哭訴,換得的卻是母親無奈的勸說,未能減輕父親所對待的皮、肉之痛,某日父親酒後更甚而對曉莉加以性侵害;「能說嗎」?「曉○」身心遭受到這般巨創,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理,「和好同學說」?「和學校老師說」?有用嗎?『誰』?倒底誰能幫幫「曉○」?忽然,彷彿內心深處有人告訴她:「死,死就可以解脫了」,「曉○」顫抖的選擇自殺這條路,老天爺疼惜這無辜的小女孩,生命被救活了,小女孩睜開眼,生氣為什麼要救她,她不要再過以前的生活了,大聲的納喊:「不要」,媽媽難過的淚流如注,心疼女兒的遭遇,生氣自己的無能。 媽媽陪同我向警方報案後,現在父親除正受到法律制裁,亦要接受戒治酒癮和認知輔導教育,警方更協助我和媽媽尋求縣政府社會局的援助,總算可以讓我和媽媽脫離這家暴的陰影了。 預防之道 家庭暴力,絕對不是理所當然,也不再是所謂的「家務事」了,如果有遇到同居住於屋簷下之人對您施暴,不要害怕,趕快撥打113防家暴專線電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立即會派任專員協助,協助您脫離家暴的陰影。 資料來源:中和分局 偵查隊 李修度
家暴案例四:學童受虐 案情摘要:本案受害人莊小妹妹就讀於國小五年級,學校在發現該學童有受虐跡象時是循家暴網絡機制通報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因此警察機關並未受理過莊小妹妹的報案紀錄。 校方多次反映至家暴防治中心,社會局評估無安置及聲請保護令之必要,而校方卻認為該學童有繼續遭受侵害之危險;因此連絡警方,轄內家防官獲知此消息立即主動要求社工陪同到該學童家中做訪查,並發覺該童母親精神極度不穩定,言談中發現莊母情緒激動、哭泣、沮喪、憂鬱並對問題無法對焦回答,證實該學童母親已無法穩定控制自己情緒,又發現該學童臉頰有利器所割之新傷痕,經詢問下得知為菜刀所傷,證實該學童有繼續遭侵害之事實,如不緊急安置將有生命危險。 家防官除極盡安撫與開導學童母親外,並立即聯繫家扶中心安排緊急安置莊小妹妹,為怕學童母親情緒崩潰發生自裁行為,並請社會局緊急安排學童母親做心理復健治療與聯繫宜蘭地方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全案因此得以獲得妥適處理,並在家防官的溝通與聯繫協調中,完美的化解網絡間溝通不良的障礙,平息了ㄧ件家暴所造成的人倫悲劇,亦造就了ㄧ個家庭的重生。 案情分析 本案家防官充分發揮專業素養及平時廣受網絡間夥伴的認同,因此適時介入化協助為主動主導整個案件,並受到網絡成員的支持與認同,不僅挽救了一個家庭的悲劇發生,更讓社會大眾對警察機關處理家暴案件的專業智能更具信任感,間接提升了家防官處理家暴案件的專業形象,更獲致網絡成員的認同與肯定。
家暴案例五:酗酒男子傷害妻小 一、案情摘要 有酗酒習慣的26歲林姓男子,因妻子不接電話,竟然遷怒妻子與前夫所生的11歲小女兒,拿殺蟲劑噴灑小女兒眼睛。妻子一氣之下帶著女兒向警方申請保護令,沒想到林嫌卻又遷怒母親,持小剪刀刺傷母親後,將自己關在家中,警方與消防隊員從3樓破壞門窗進入屋內將林嫌制伏。 二.刑事告訴部份 (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ㄧ。 三.預防、保護措施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1.身體虐待 推、甩、踢、揍、摑、抓、咬、拗扭肢體,甚至使用刀械槍枝等攻擊受害人。 2.言語虐待 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另一個人。例如:吼叫、 尖酸諷刺、威脅將對方或小孩殺害、揚言使用暴力、大罵對方愚蠢、侮辱、不實的控訴。 3.精神虐待 威脅自殺、不准對方使用電話和擁有金錢、逼問對方行蹤、質問孩子是誰的? 錢怎麼花的?阻止對方探視其親人、嘲笑、侮辱對方的朋友、不實的指控對方有外遇、極度忌妒、無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對方上學或工作 、跟蹤、監視、以謊言操控對方、批評對方的外表、責備、冷漠以對等。 4.性虐待 性虐待不單指身體上的虐待,強迫對方進行性行為、逼迫 對方看色情影片或圖片等等皆為性虐待的行為。 (二)繼父(母)與子女相處建議: 1.不強迫孩子立即接受「新父母」身份 2.夫妻應協調管教子女時扮演「黑臉」或「白臉」之角色。 3.夫妻共同努力培養新的親子關係。 4.對親生子女與繼生子女的獎懲或鼓勵要力求公平。 5.若親子關係有問題,盡速找專家協助。 (三)暴力發生時,立刻要~ 1.保持鎮靜:不要說刺激對方的話,也不要還手,以免火上加油。 2.保護自己:尤其是頭、臉、頸、胸、腹等主要身體部位。 3.快點避開:離開現場,到親戚、鄰居、朋友家或到處理家庭暴力的機構。 4.大聲呼救:請家人、鄰居幫忙。 5.去找警察:請警察出面制止施暴或送醫,或送庇護中心。 6.向警察報案,速撥110報案,由警方製作筆錄記下發生經過後,保留證物,如驗傷單、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兇器等。如已有保護令之核發,應予提示警察執行或逮捕加害人。 7.立刻至醫院驗傷,並設法拍照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