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 緣台端於民國(以下同) 年 月 日於 (縣)市 路 段 巷 號前之路口,因台端違反交通規則,致與本人發生交通意外事故,後本人之身體因此而受有傷害,然台端均置之不理部願觸面處理善後賠償,今本人特發函台端限於函到七日內立即出面協調,逾期不獲回應本人將立即提出民刑事告訴,以維本人權益,望台端自重以免訟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