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找律師

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黃國城 律師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20號
瀏覽人數:36797
  • 律師經驗:
  • 律師文章:97
可聯絡方式:電話電話 emailEMail 簡訊連絡簡訊

律師服務範圍

服務內容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高雄市、台中市

律師服務內容

服務內容
黃律師曾任公務人員(高考法制及格),台大獸醫(DVM)、Master of Pub Health as well as Biol. Sci. Columbia Univ. (NYC, USA)、東海法研,專長為醫療糾紛、公司治理、消費糾紛、勞資糾紛、foreign affairs、家事、一般民刑事、行政爭訟。Proficiency in English should it be required.
搜尋結果:共 7 頁,67 篇問答
  •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2-26 00:12:48
  •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的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及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1-03 17:53:11
  • 律師 您好


    經過:同事A不知以何種方式將一臺不屬於他的筆電放在某個櫃子內(放置時間無從考究)


    剛調過去的新同事B在因緣際會下發現該筆電,並將其使用(發現筆電內的資料不屬於任何同事所有)後取走,再度調單位離開;


    因為無法確認是否為誰所有???,??所以同事B將該筆電原封不動(資料未刪、也未設置任何密碼)交給警察;


    經過一段時間後,警察真的找到失主並發還,但警察將B以竊盜罪函送...


    請問律師:B是否符合竊盜罪?B若真的要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一發現該筆電就可直接刪除資料或設置密碼佯稱為自己所有(因為該筆電有點年代了)!


    請律師撥空解惑~謝謝..感恩

  • 焱炎赤皇
  • 發問時間:2015-01-05 14:04:50
  • 請問黃律師因為我玩線上遊戲而接二連三的遭人辱罵,而今日去開偵查庭法官卻說遊戲暱稱不代表真實姓名請問這是真的嗎?????

  • 呆育
  • 發問時間:2014-02-05 06:25:50
  • 我家鄉下在雲林,由於7年前爺爺去世,這塊後池塘土地一直沒去理會,而近期有鄰居告知,這塊後池糖土地被隔壁鄰居強佔,甚至已經在做填滿的動作,趁我們都不知道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如果想先寄存證信函,請問內容該如何填寫或準備,煩請指導。

  • 阿源
  • 發問時間:2013-03-27 19:37:07
  • 小弟今天因收到桃園軍事法院的 傳票 出庭作證

    在經過盤問後 變成了被告

    小弟第一次去法院 很緊張

    況解退伍已久 一下問很多事情

    根本想不太起來

    其中有個地方 是當時單位長官的印章有蓋 但押時間是我的字跡

    因為當時很多長官都自己懶的寫 就叫我們兵代寫

    但其中有一次 某長官 值勤未到 由其他長官代理

    因為交接要蓋章 但對方沒來 詢問代理長官後



    他說 他去拿他的印章
    來給我蓋 !! 事情是這樣

    請問我該怎麼辦...

    ((當時在傳證的時候 太緊張 想不起來就說 不是我蓋的)



    請問我會被關嗎...
  • yvan
  • 發問時間:2013-03-10 19:03:56
  • 請問律師:


    我弟弟以偽造文書方式(我可以舉證)在我父親死亡之前賣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賣土地為81.6.30,父親100.3.30過逝,兩時間點相差19年。不過因父親過逝我才有系爭土地的請求權。因此我想請求我弟返還。是否有適用1146條的餘地?依民法1146條,我的時效是不是快過了?


    若時效快過了,我可以用存證信函延長時效嗎?民法129、130可否適用?


    ===============法條參考======================


    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


    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黃國城
  • 回覆時間:2013-03-10 19:03:56
  • 管見以為:
    系爭土地既然已經賣掉了,根本就不會是遺產了。因此引用1146恐有誤會。而19年前你弟弟以偽造文書、侵占之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而不是繼承之遺產),你是何時知悉的?

  • kevin
  • 發問時間:2013-03-10 18:55:45
  • 網上路都找不到成立自救會對會員的權力及義務


    問:一 如果自救會自救成功,讓工廠動工營運,那不參加自救會的債權人可以分配股權嗎


        二 如果債權人參加了自救會,但不交會費,自救成功了之後可以不分配股權給他嗎~謝謝

  • 黃國城
  • 回覆時間:2013-03-10 18:55:45
  • 管見如下,不一定正確:
    我假設所謂的股權分配指的是資方願意轉讓分配給勞方的股份?若是如此,那要看資方跟自救會簽定契約之內容而定了。然而,除非有成立社團法人並向內政部登記,否則自救會在民法上沒有法人地位,因此資方如果跟自救會有簽契約,其本意應該是由自救會會長或幹部為代理人,跟自救會成員簽而已。是故,如果有自救會成員沒繳錢,該成員應仍認其為自救會成員,沒繳會費只是債務不履行、不當得利而已(猶如大家相約一起出遊,由他人代墊旅費)。

  • 阿杰
  • 發問時間:2013-03-10 18:47:03
  • 我有幾個疑問~


    1.警局筆錄及偵查庭筆錄如果不太一樣,會構成偽證罪嗎?


    2.還有就是如果甲方在吸食三級毒品愷它命時,而乙、丙方未經甲方同意(或不知情情況)自行取用愷他命,那甲方會有轉讓罪追訴嗎?


     

  • 黃國城
  • 回覆時間:2013-03-10 18:47:03
  • 一、關於偽證,以於檢察官前所為、有具結者為準,因此警詢筆錄只是真查辦案的線索,並無證據能力。
    二、自行取用或是轉讓,是一個證明的問題!(如果甲不知情也沒有事先承諾、事後同意的話,那就是取用的人竊盜了!否則,甲還是有轉讓的行為呀。)

  • Jenny
  • 發問時間:2013-03-10 18:42:00
  • 之前有委託一專案與某個自由工作者,
    付完第一筆訂金後,對方有執行工作內容部分,
    後有追加工工作項目,另外議價,因此又支付第二次訂金,
    但本次支付後,對方卻無執行交付任何內容,且多次會議無故不到,
    電話也多次推延完成日期,也不接電話,


    請問我可以主張對方為詐欺行為嗎?(第二次支付訂金未交付任何資料)


    或僅能依雙方合約違約金約定內容請求損害賠償? 
    (若提告詐欺,也依然可用合約內容請求損害賠償嗎?) 


    謝謝

  • 黃國城
  • 回覆時間:2013-03-10 18:42:00
  • 管見以為:
    要證明到有刑事詐欺罪恐怕很困難。這應該是一個民事上的契約糾紛債務不履行(遲延給付)。你若因債務人之遲延給付受有損害,得請求賠償你的損害。若是你想解除契約,也可以引用民法254、255、259條請求回復原狀 --> 不過這還要看你們訂立的契約性質上是買賣抑或是委任或承攬而定,如果是委任或承攬,恐怕只能夠終止契約而不能解除,也就是說你只得請求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賠償以及扣掉契約中止前所花費費用的金額。

  • 智超
  • 發問時間:2013-03-10 18:33:03
  • 一、我有一個朋友他無照駕駛,前幾天摔車了!!但他有載一個人,後座死亡了!!這樣刑責是?


    二、那車主是否也要負連帶責任,如果車子是被無照的人偷騎走的,也要負刑責嗎?

  • 黃國城
  • 回覆時間:2013-03-10 18:33:03
  • 回覆 智超 的發言內容:

    一、我有一個朋友他無照駕駛,前幾天摔車了!!但他有載一個人,後座死亡了!!這樣刑責是?


    ... (恕刪)

    簡單講應該是過失致死..... 被偷車的車主因不知情,不可能復有任何刑責或是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