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不點
- 發問時間:2022-04-25 17: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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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好:
1、奶奶有四個兒子(我父親排第2,已過世),最近奶奶因為身體不方便須要人照顧,但叔叔伯伯們叫我們兄弟倆也要照輪流照顧奶奶或者分擔看護的費用,理由是奶奶是大家的,我們因為爸爸已過世了,所以代爸爸負擔起照顧奶奶的那一份義務,不能全由他們照顧,法律有這樣規定嗎??
2、如果我們拒絕負擔照顧或分擔費用的話,叔叔伯伯們說不負擔照顧的話,將來奶奶的財產我們這房不能分,是這樣子嗎??
(這樣說好像也有理,壞處不想照,遺產卻想要分)
- 廖淑華
- 回覆時間:2022-04-25 17:18:14
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民法第1115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6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三、家屬。四、兄弟姊妹。五、家長。六、夫妻之父母。七、子婦、女婿。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民法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如有需要,建議與律師諮詢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