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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為何?

 

 

一、客觀構成要件:


(一)行為主體:為一切自然人,並不論其身分為何。


(二)行為客體:為特定之自然人或法人,如係「非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便不符合本罪之構成要件。


(三)行為:須係公然侮辱,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之狀態」(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且「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30年院字第2179號解釋);所謂「侮辱」係表示一種不屑或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而客觀上足以使人難堪,或足以對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到減損其評價之程度之行為,無論係出於語言、文字、圖書、動作…等等積極之行為,均無不可,且侮辱之內容須係抽象之指責,如係具體指摘某事實,則有可能該當「誹謗罪」之要件,又「侮辱」行為屬於一種「形式犯」或「舉動犯」,只要行為人有公然侮辱之行為,其犯罪行為便已完成。

 

 

二、主觀構成要件:

行為人必須出於「故意」,且須有故意公然侮辱特定人使其難堪之特殊內心傾向與目的。

 

 

原文: 罵別人「很娘」,應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1/3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