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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登記流程

 

 

 

一、 申報遺產稅

在辦理遺產繼承登記之前,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被繼承人之戶籍若設籍在高雄市可就近至高雄市國稅局或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辦理遺產稅申報),繼承人必須先繳納遺產稅,否則地政機關不得逕為辦理移轉登記。國稅局於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完畢之後,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如果不須繳納遺產稅,則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遺產稅試算網址: http://www.ntak.gov.tw/ch/tax/Trial_Balance5.aspx?path=791

 

1. 土地價值之計算:土地公告現值X土地面積X權利範圍。

2. 房屋價值:請洽轄區稅捐處查詢。 貼心小叮嚀:申報遺產稅之前可就近到國稅局或其所屬各分局稽徵所申請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明細,以免漏報遺產稅或漏辦繼承登記。

 

二、 查有無欠繳稅費

欠繳稅款之土地或房屋,於欠稅未繳清之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所以繼承人於拿到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必須持該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洽本市稅捐稽徵處或各分處,查註該遺產之標的無欠稅後,再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

 

三、 協議遺產分配

各繼承人可依協議方式議定遺產之分配方式,並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一式二份,蓋印鑑章,貼足不動產價值千分之1印花稅,及另檢附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四、 申請繼承登記 (請到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

 

(一)辦理繼承登記應附之文件如下: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向戶政機關申請) 

  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向戶政機關申請) 

  繼承系統表。 

  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繼承人依「應繼分」繼承登記者免附) 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繼承人之印鑑證明。(繼承人依「應繼分」繼承登記或持身分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免附) 

  繼承權拋棄相關證明文件。(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者檢附) 

  其他依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二)繼承人檢具上開文件之後,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附原所有權人(被繼承人)之所有權狀(如權狀遺失得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連同上開應附之文件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

 

(三)申請登記時申請人應依不動產價值(土地:以死亡當時遺產之申報地價。建物:以國稅局核定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及書狀費(每張新台幣八十元整)。 貼心小叮嚀:請於被繼承人死亡後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及辦理繼承登記以免受罰。 ※依土地法第73條第二項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