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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在法律上的效力僅發函與存證內容
1. 因一般信函沒有第三人可以做證,對方可以推說未收到或不知情,但存證信函則可以透過郵局幫您存證一份作為寄送的證明,如此便可以證明自己確實已告知對方欲告知的事項(意思表示),以後如有爭議或訴訟的時候,便可以當作證據。
(1) 「證據保存」上的功能: A.證明曾為意思表示(或通知):最常運用於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意思表示撤銷、承認、抵銷等。 B.證明時效之遵守:時效的遵守與否,往往是影響法律關係生效的要件。由於存證信函足以證明寄件人何時發信,何時收件,在時間上的證據力確定而不可動搖,這無論在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上或形成權之除斥期間上,「存證信函」都發揮出強大的證據功能。
(2) 防患未然的功能:
(來源:台中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