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之區別 |
公然侮辱罪與與誹謗罪之區別
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
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 因此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
例如 罵人穿得像妓女,罵髒話、三字經,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學佛學到哪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罵人「老妖女」、「你比宋楚瑜還奸」...等都是。
誹謗罪 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例如 某人媽媽並未在酒店上班,卻指摘散布「某人的媽媽在酒家上班,某人家的三個兄弟有三個爸爸」等,這些足以妨害別人名譽的具體事情,構成「誹謗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追訴權時效 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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