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公然侮辱罪需要證據有哪些?

 

 

公然侮辱罪所需證據有哪些? 

 

公然侮辱罪,這條法條分成兩項,第一項是普通公然侮辱罪,法定本刑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這裡所規定的罰金是銀元,所以目前可以判處的刑罰,是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普通公然侮辱罪的犯罪成立要件,仔細分析起來共有三點,

 

第一點要有侮辱的行為,所謂侮辱指的是要以使他人難堪為目的,用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包括在內。如果使用強暴的方法進行公然侮辱,像對在社會上有名望,有地位的人士心存侮辱,公然給他巴掌;或用穢物公然傾倒他人頭面等等,用這些帶有暴力行為的公然侮辱他人,這就不是普通公然侮辱罪的範圍,要依第309條第2項的強暴公然侮辱罪處斷,法定刑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點把這些減損他人聲譽的行為定位為「侮辱」,必須行為人具有侮辱他人的故意,也就是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這便是具有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沒有這種侮辱他人的故意,只是開開玩笑或者誤解他人的言論意旨,任意加以批評,都是缺乏犯罪的故意,就不能算是侮辱。侮辱也有絕對侮辱與相對侮辱的分別,絕對侮辱是指這種侮辱他人行為對任何人都是侮辱,例如謾罵他人所作所為連狗都不如,這種謾罵對任何人都是一種侮辱。相對侮辱是指這種謾罵,只對特定人構成侮辱,對一般人是不會成立侮辱,例如謾罵執業律師的人不懂法律,這對以法律為專業的律師來說,是一種奇恥大辱。
用相同的言語去罵不是專精法律的人,對他的人格不致有所貶損,所以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的犯罪。其次須要說明的是那些情形下才算是「公然」?刑法分則上公然的意義,依據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與第2179號解釋:只要是行為當時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解釋文中所稱的「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以釋字第145號加以補充解釋。目前司法實務上都是依據這兩號解釋來界定犯罪的侮辱行為,是否達到公然的程度。所以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能算是公然。舉個例來說,夫妻關起門來吵架,互相指著對方的鼻子大罵特罵,如果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算是公然。若把吵架的場地,由屋內搬到屋外的馬路上,那便是人來人往的公共場所,雙方口沒遮攔地侮辱他方的惡言惡語,都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共見共聞,這就構成公然侮辱罪。

 

第三點要說明的是公然侮辱罪的被害客體是「人」。為什麼要特別強調人才是公然侮辱罪的客體呢?因為處罰的法條就是明定「公然侮辱人」才予處罰。反面的意義若侮辱的不是人就不可能處罰。人在法律上有兩種含意:一種是有血有肉,可以稱為「你、我、他」的自然人;另一種便是依法律規定成立的法人,像公司、合作社、農會、漁會以及依法具有公法人身分的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已經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向法院辦妥法人登記成為法人,都是這法條中所稱的「人」,受到這法條的保護。所以脫口就迸出一堆髒話的人要特別小心,不要以為某些團體或者單位不算是人,刻意對其大罵特罵,結果惹來刑責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