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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文博/台南報導】
已有小孩的單身黃姓男子,除與五十三歲林女同居外,還認識一名較年輕的蕭姓女子;去年八月六日晚上,蕭女撥打黃某手機,在房間內的林女遂代為接聽,她一聽到蕭女的聲音,立刻在電話中,用「五字經」兩次辱罵對方。 蕭女無端被罵很不甘心,立刻請朋友騎機車載她衝到黃男住處毆打林女,兩人扭打均受傷;蕭女遭到林女控告傷害罪嫌,蕭女不甘心,也提出妨害名譽的公然侮辱罪和傷害告訴。
檢察官劉聰熙調查後,認為兩女互控傷害罪部分,因檢方調解多次,均無和解意願,遂將兩人均依傷害罪起訴。公然侮辱部分,雖然林女否認有辱罵蕭女,但檢方傳訊黃某後,認為林女確有用不當言語辱罵蕭女。
惟檢方認為,刑法所謂的「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始能成立,被告是在房間電話中辱罵蕭女,不特定之人難以共見共聞,與公然侮辱罪構成要見不符,不起訴處分;襄閱主任檢察官林志峰表示,類似這種在電話互罵的官司,循民法的毀損人格請求賠償,比較有勝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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