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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罵哭夭無罪「評價行為非人格」

 

 

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2012.01.03 02:07 am

罵人「哭夭」是否構成公然侮辱?台中地院及高分院法官與檢察官看法不同;檢方認為構成,將罵人的吳姓男子起訴;法官認為用語雖不雅,但對被罵楊婦人格並無羞辱、貶損之意,判決吳無罪定讞。

 

罵人「哭夭」的吳姓男子卅八歲,前年七月十七日晚上十一點半夜搬家,搬重物的聲音吵得鄰居楊姓婦人無法入睡,楊婦隔空喊話:「喂,你三更半夜吵得別人睡不著」,吳竟回她:「哭夭啊!」

 

楊婦忍氣吞聲,再次要求對方不要半夜吵人,吳這次回稱「你家死人喔!」楊婦火大,控告吳公然侮辱,檢察官起訴,但一審判決吳無罪;檢察官不服,二審認同一審法官見解,維持無罪定讞。

 

檢方表示,「哭夭」算不算罵人用語?法官的見解雖和民眾認知有落差,但檢方尊重法院判決。

檢察官上訴指出,閩南語「哭夭」,原意指肚子餓發出令人不適聲音,因此又有「哭么」說法。但以目前台灣風土民情,哭夭一語幾已和肚子餓無關,而有負面羞辱他人之意。

 

檢察官認為,罵人「哭夭」,主觀上通常帶有指他人「喋喋不休」、「胡言亂語」、「言無止盡」的負面性格,而且吳還辱罵楊婦「你家死人喔」,顯見吳此言,絕不止「戲謔」成分。

 

法官認為,吳回楊婦「哭夭」,在當時環境,只是要告訴對方很囉嗦、很吵、很煩,接著再回對方「死人喔」,都只是表達他感到對方很吵,要對方閉嘴之意。

 

法官在判決理由中說,就算「哭夭」用語略有不雅,客觀上也只是對別人外在行為的「負面評價」,並非直接對別人的人格羞辱、貶損,不足影響一般人對楊婦評價,因此不構成公然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