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