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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繼承

 

 

(一)意義:又稱代襲或承祖繼承
(民1140)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二)性質:通說及實務採固有權說(非代位權說),而任代位繼承人仍本於自己固有之權利而
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


(三)例子:甲有乙丙丁三名子女,乙先於甲過世,還有一對子女,甲死亡時,甲之遺產則有乙之子女、丙、丁各繼承1/3,而乙之子女各得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