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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繼分

 

 

應繼分者,繼承人為多數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所得繼承比例,可分為: (一)法定應繼分:
(1)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
(民1141)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例如:被繼承人有甲乙二名子女,共同繼承遺產,而遺產有100萬元,則平均分配結果,每人各得50萬

(2)配偶應繼分:
1144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1.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與被繼承人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序時,其應繼分為遺產1/2。
3.與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3。
4.無上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二)指定應繼分: 乃被繼承人依據遺囑方式,指定繼承人之分率,其限制
(1)應依遺囑方式為之,否則不生指定之效力
(2)遺囑指定應繼分,不違反特留分,受侵害之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