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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回復請求權

 

 

民法第1146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亦同→繼承回復請求權,包括請求確認繼承人資格及回復繼承標的之一切權利,此項請求權如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其原有繼承權即全部喪失,自應由表見繼承人取得其繼承權,此項請求權,應以與其繼承爭執資格之表見繼承人為對象,於訴訟外或訴訟上行使均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