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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聲請狀 聲請人: 民國 年 月 日生 國民身分證字號: 住址: 郵遞區號: 電話: 為聲請拋棄繼承權,依法具狀聲明事: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之合法之第一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 年 月 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一份、聲請人戶籍謄本一份、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拋棄繼承通知書等相關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 所附證物: 謹 狀 台灣 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具狀人: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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