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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權之喪失

 

 

繼承權之喪失: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或順序在先繼承人有重大不法或不道德行為或就有關繼承之遺囑,有非法企圖時,則剝奪其繼承權。
(民1145)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1.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3.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4.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5.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