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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效力

 

 

遺囑生效時期

 

原則上,(民 1199)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例外情形有三:

 

(一)(民1200)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二)(民1201)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即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時須客觀確定存在者,其遺贈始生效

 

(三)(民1202)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